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
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(资料图)
根据中国证监会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》、公司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》和
《公司章程》的有关规定,我们作为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,
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:
一、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、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
我们认为:费其俊先生符合中国证监会、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
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,不存在《公司法》《公司章程》等规定的不
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;费其俊先生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董事
会秘书任职资格培训,并取得科创板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,符合中国证监会、上
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条件,不存在《公司
法》《公司章程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;费其俊先生不存在
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且尚未解除的情况,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
关部门的处罚以及证券交易所惩戒。
综上,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,我们同意该议案。
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
(本页无正文,为《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
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》签署页)
独立董事签署:
王文明 夏立安 应国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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