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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付全款并实际占有车辆 法院:支持排除执行

2023-08-31 04:02:08 来源: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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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我购车后还没来得及过户,车就被法院查封了……”刚买了辆二手车,没多久就被法院执行查封,究竟是怎么回事?近日,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案。2021年,因借贷纠纷,陶某将毕某诉至法院,法院判决毕某偿还陶某借款本金24.7万元及利息。后因毕某未能履行义务,陶某向法院申请执行,法院于2022年11月21日查封了登记在毕某名下的汽车。2022年9月17日,毕某将名下车辆卖给案外人王某,王某支付了全部购车款,但未完成更名,现车辆一直由王某占有使用。王某非常纳闷,刚买的车还没过户,虽说是二手的,但手续齐全,怎么会被法院查封?难道是前车主出了问题?向毕某了解情况后,王某将毕某与陶某诉至绿园法院,请求法院依法终止对该车辆的执行并解除查封,同时依法确认其与毕某签订的《机动车交易合同书》有效,确认其对车辆享有所有权。王某表示,因为车管所系统故障以及一些其他原因影响,当时没有及时办理过户手续,后期车就被法院查封了。法院审理认为,王某与毕某签订了《机动车交易合同书》,毕某将车辆交付给王某,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,合同合法有效。王某与毕某于2022年9月17日签订合同,签订时间在法院执行查封之前;合同签订当日,案涉车辆就已交付给王某,车辆一直由王某占有使用,双方于2022年9月30日到车辆管理所办理过户手续,当日10点18分共同领取了机动车查验凭证,经车管所车籍窗口查验后,王某确认车辆过户不存在障碍,于10点38分将余款给付了毕某,王某已支付了全部价款。上述事实可以证明双方买卖的真实性,且满足购买动产排除执行的条件。同时,动产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作为生效要件,案涉车辆已于合同签订当日交付给王某,且至今一直由其占有使用,王某应对车辆享有所有权。综上,法院判决停止执行被告毕某名下汽车,原告王某与被告毕某签订的《机动车交易合同书》合法有效,原告王某对该汽车享有所有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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